淮海工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吸引考生报考,确保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质量和规模,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就读于我校的中国矿业大学全日制联合培养研究生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助政策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每人每月享受200元生活补贴(每年分十个月发放,二、八月不发)。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享有国家助学金(6000元/人),由中国矿业大学发放,可参加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五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可评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参照中国矿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文件执行。具体评定比例及标准如下:
等 级 |
比 例 |
额度(万元) |
备 注 |
创新硕士奖 |
|
1 |
中国矿业大学发放 |
一等 |
30% |
0.8 |
二等 |
50% |
0.5 |
20% |
0.5 |
淮海工学院发放 |
第六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可参加研究生“三助”工作,具体按照《淮海工学院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免交住宿费,同时,学校确定合理的基本水电费额度,额度内的水电费全免。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应足额保证研究生的课题研究经费。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校就读期间,应遵守我校对于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违反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将视情况通报中国矿业大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海工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暂行管理办法》(淮工院发[2010]37号)即行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淮海工学院
201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