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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
2014-11-21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文件精神以及《淮海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暂行办法》的要求,为做好我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

(一)设置范围

1. 专职辅导员岗位是指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岗位。具体包括:政治辅导员、学院团委书记、学院党委副书记等副处级以下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

2. 学生处心理教育与咨询中心岗位纳入专职辅导员岗位管理。

(二)岗位总量

专职辅导员岗位原则上按照师生比1∶200的标准设置,总量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5%左右。

(三)岗位等级

1. 专职辅导员岗位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其中教授、副教授为高级岗位,讲师为中级岗位,助教为初级岗位。

2. 专职辅导员岗位分为12个等级,即教授一级至四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级至四级;副教授一级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讲师一级至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助教一级至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国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和十二级。

3. 结合我校实际,专职辅导员最高岗位设置为教授三级岗位。

4. 首次聘用时,评聘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和高校教师职务的,可晋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转评同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后,方可晋升岗位等级。以后专职辅导员均应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同时根据辅导员的条件,可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

(四)岗位结构比例

专职辅导员三级和四级岗位数量由学校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在高级岗位控制数额内,根据实际情况下达;副教授一级岗位、二级岗位和三级岗位之间的岗位比例为2:4∶4;讲师一至三级之间的岗位比例为3∶4∶3;助教一级、二级之间的岗位比例为5∶5。

二、岗位职责

(一)高级岗位基本职责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乐于奉献,积极发挥表率作用;

2.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做好学生党建、团建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党团组织和班级的建设和管理;

3.把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前沿和热点问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根据工作需要,主持牵头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课题或调研工作,撰写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

4.组织、协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指导中级、初级专职辅导员开展工作;

5.承担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 社会实践等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以下统称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或讲座工作。

(二)中级岗位基本职责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乐于奉献;

2.认真做好学生党建、团建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党团组织和班级的建设和管理;

3.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指导初级专职辅导员开展工作;

4.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参与重大或较大业务性课题或调研项目并发挥骨干作用,撰写具有一定水平的研究论文、调研报告或工作总结;

5.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相关教学或讲座工作。

(三)初级岗位基本职责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乐于奉献;

2.认真做好学生党建、团建和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党团组织和班级的建设和管理;

3.积极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理论和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4.勤于思考,善于总结,独立撰写业务性工作计划、总结或业务报告;

5.积极参与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工作。

三、任职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符合《淮海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2. 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3.中共党员。

4. 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或职业指导师中级及以上资格证书。

5.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6. 近5年来,承担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或讲座,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故。

(二)教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专职辅导员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教授三级岗位。

1. 在教授岗位上任职满9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且至少有二次考核为优秀。

2. 获得“全国优秀辅导员”称号。

3. 在教授岗位上任职满6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中任1条;在教授岗位上任职满3年且不满6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中任2条。

(1)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2)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1项以上;

(3)根据《淮海工学院学术论文分级办法》(以下简称《论文分级目录》),发表独著或第一作者的二级以上学术论文6篇以上;

(4)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一类课题1项;

(5)主持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

(三)教授四级岗位任职条件

具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授任职资格。

(四)副教授一级岗位任职条件

专职辅导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五级岗位。

1. 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9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且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秀。

2. 获得“全国优秀辅导员”称号。

3. 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6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中任1条;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3年且不满6年者,应符合下列条件中任2条。

(1)入选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或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或获得“江苏省优秀辅导员”称号;

(2)作为主要获奖人(前三名)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参加人(前三名)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4)主持市、厅级(不含校级)科研项目或教学研究项目1项,并根据《论文分级目录》,发表独著或第一作者的二级以上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五)副教授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专职辅导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二级岗位。

1. 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6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且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秀。

2. 获得“江苏省优秀辅导员”称号。

3.在副教授岗位任职满6年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任1条;在副教授岗位上任职满3年者,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2条:

(1)根据《论文分级目录》,发表独著或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及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在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2篇以上;

(2)主持校级以上研究项目1项;或获研究项目总经费达1万元;或参加并完成省(部)级研究项目1项;

(3)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4)所带的学生班级集体(或个人或团队)获省(部)级及以上综合奖;或所创造的工作先进经验或典型案例被国家级媒体予以宣传报道,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六)副教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具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副教授任职资格。

(七)讲师一级岗位任职条件

专职辅导员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一级岗位。

1.在讲师岗位任职满8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且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秀。

2.在讲师岗位任职满6年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任1条;在讲师岗位任职满3年者,应同时满足以下2条:

(1)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有1篇是根据《论文分级目录》,发表独著或第一作者的核心期刊论文;

(2)获校级以上综合性奖励;

(3)取得心理咨询师二级或职业指导师高级及以上资格证书。

(八)讲师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专职辅导员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中任一条可以推荐讲师二级岗位。

1. 在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2.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者,应满足下列条件中任1条;在讲师岗位任职2年以下者,应同时满足以下2条:

(1)近3年获校级以上综合性奖励;或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2)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任职5年,且获得校“优秀辅导员”称号。

(九)讲师三级岗位任职条件

具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讲师任职资格。

(十)助教一级岗位任职条件

在助教岗位任职满2年者。

(十一)助教二级岗位任职条件

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人员,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1年,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可聘任到助教二级岗位;硕士研究生毕业人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直接聘任到助教二级岗位。

(十二)其他

由其他岗位类别转入、调入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人员,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本人任职条件聘用到相应岗位,其原工作岗位级别、工作经历可作为新聘岗位的参考条件,如本人分级申报或晋升申报高一级岗位需在专职辅导员低一级岗位工作至少1年。

四、聘用组织及程序

(一)聘任组织

1.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专职辅导员各级岗位的聘任工作,处理专职辅导员岗位聘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由学工部牵头成立全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任工作小组,负责专职辅导员各级岗位拟聘人选的推荐工作,处理学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聘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聘任程序

1.学校公布拟聘岗位、职数、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2.符合各岗位条件的人员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有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3.专职辅导员岗位聘任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资格及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各岗位聘任推荐人选。

4.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对申报各类各级岗位人员进行审核、评议,并确定拟聘人选。

6.公示拟聘结果。公示期内,受理群众投诉和个人申诉,必要时,应进行复议。

7.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公布聘任结果,签订聘任合同。

五、聘约管理及考核

(一)聘约管理

1.专职辅导员岗位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2.如聘期内发生岗位变更,应及时变更合同相关内容,原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不变。

3.新进人员(应届毕业生或转入、调入专职辅导员系列的人员)的聘期合同包含试用期,大学本科毕业生试用期为12个月,硕士、博士研究生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合同自动终止。

4.辞聘、解聘等有关事宜按《淮海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任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5.因各种原因未能聘用人员,按照《淮海工学院流动人员管理办法》管理。

(二)考核

1.考核工作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2.考核主要依据聘期任务书的规定,重点考核其履行岗位职责取得的工作实绩和服务态度。

3.考核结果使用。考核结果存入档案,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岗位调整的主要依据。其中年度考核不合格人员,下一年转入试聘期,试聘期再不合格应予解聘。

4.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本人如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六、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教师岗位设置管理的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可根据本人条件确定相应的职员职级,有关规定参见《淮海工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中所要求的成果和业绩均应是任现岗位近6年以来取得的,其中论文、著作和代表作一般应是思想政治教育范畴的学术或著作。

(三)本办法中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课时的计算以教务处、学生处、党委宣传部、党校、团委等职能部门的记录为依据。一般不安排非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确因特殊需要,必须经过学工部门签字批准。

(四)本办法中关于任职条件中各类奖项,除特别限定以外,其有效范围为:国家级(排名前五),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四)、二等奖(排名前三)、三等奖(排名前二),地(市、厅、校)级(排名前二);集体一等奖限第一、第二贡献者。

(五)心理咨询师和职业指导师资格以及课时要求在首次聘任工作中暂不作为必要条件。

(六)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不计等次、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不合格(不称职)或未参加考核的年度从任职年限中扣除。

(七)本办法由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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