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体育教研部休闲体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培养知识结构合理、个性与特长充分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决定对体育专业学生实施导学制。
第二条 导学制是指针对学生选课、学习,完成学业负有指导责任的教师工作规程的总称,其重点在于引导学生的休闲体育专业学习。作为休闲体育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导学制对于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确保体育教研部导师制的顺利实施,结合具体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导师任职条件
第三条 导师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体育专业能力,责任心强,敬业爱岗,乐于奉献,关心学生,熟悉本学科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治学严谨,师德高尚。
第四条 导师应充分了解休闲体育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以及专业发展动向,熟悉体育教研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导师应熟悉一般心理学知识,了解青年学生身心特点和兴趣取向,善于有针对性地开展交流沟通。导师还要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 导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七条 导师应循教育教学规律,按照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及学校有关教育规章制度,教书育人,关心学生学习进程和学业发展,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刻苦学习的精神和严谨治学的态度。
第八条 导师应帮助学生了解学校和部门教学管理制度及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并根据学生不同的学习能力、兴趣、爱好,对学生选专项、选课、安排学习进程等进行指导与审核,帮助学生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
第九条 导师应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科学、人文精神的培养,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成才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学习态度,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十条 导师要有意识、有计划地引导和组织学生参加专业实习及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专业能力及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导师应与学生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深入学生,全面了解学生日常学习、生活、心理等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疏导,解决学生思想及心理问题,如遇特殊问题也可和班主任、辅导员联系,或向部门领导反映。
第十二条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帮助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
第四章 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导师的工作采取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导师在指导的形式、途径和要求上应机动灵活,充分发挥导师和学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导师和学生之间的良性互动。
第十五条 导师每学期开学初必须制订详细的指导工作计划,对指导学生情况作好工作笔记,每学期末应进行指导工作总结。
第五章 导师的聘任
第十六条 导师每学年选聘一次,教师自愿报名,由部门研究确定后正式聘任,聘期一般为四年。
第十七条 导师聘任人数原则上按照每4-5名学生配备1名导师的比例进行确定。
第六章 导师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导师由部门负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工作,包括确定每学年选聘导师数量、安排导师轮流值班日程、收集与整理导师工作材料等,并组织对导师的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的导师,部门酌情给予一定工作量补贴(学校没有专款划拨,因此需要视部门经费和创收情况另行确定)
第二十条 部门和导师本人都要重视总结、交流导师工作的工作经验和管理经验,促进导师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提高。